(2015)长执字第210号-1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天荣与崔英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荣,崔英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10号-1申请执行人:刘天荣,男,1959年1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塔山委。被执行人:崔英实,女,1971年11月23日生,朝鲜族,大学文化,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城东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崔英实工资800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楚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