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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德阳开发区椿鑫阳钢材经营部与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开发区椿鑫阳钢材经营部,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开发区椿鑫阳钢材经营部(下称椿鑫阳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东湖路龙井村6栋3-3-2号。法定代表人:巫代元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省二建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踏水村。法定代表人:吴伟。椿鑫阳钢材经营部诉省二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字第65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椿鑫阳钢材经营部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46014.09元及其他费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省二建司的部分房地产,但因查封资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字第65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