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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坤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坤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坤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云梅。委托代理人:信聪林,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坤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现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89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执行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