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喜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37号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江,经理。被告丁喜超,男,33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喜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