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恢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于景发与青岛宏发包装印刷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于景发。被执行人青岛宏发包装印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吴石支路10号甲。法定代表人齐希翔,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景发与被执行人青岛宏发包装印刷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