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袁宝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袁宝青,刘奋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宝青。原审被告:刘奋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宝青、原审被告刘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