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乙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06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乙,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暂住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嘉刑初字第131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代理检察员刘某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乙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刘乙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准许刘乙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刘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刘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应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乙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刑初字第13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征宇审判员 彭卫东审判员 郁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一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