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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郑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新,郑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新,男。被执行人:郑明贵,男。陈建新与郑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明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建新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840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郑明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明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建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明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建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4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