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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郑水明与林州市畅亨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牛玉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明,林州市畅亨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牛玉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02号原告郑水明,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先梅。被告林州市畅亨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负责人武美云。被告牛玉伟,男,汉族。原告郑水明诉被告林州市畅亨对外劳务合作有限、牛玉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为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