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461号原告叶某某,男,61岁。被告黄某某,男,40岁。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叶某某以和被告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育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