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461号原告叶某某,男,61岁。被告黄某某,男,40岁。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叶某某以和被告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育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