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惠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惠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陈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478号原告:无锡市惠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岳惠。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惠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惠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五���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