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与泸州蜀联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刘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徐登义,行长。被执行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向东,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阳民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973608.78元及利息193627.01元,诉讼费11695元、执行费2416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刘向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3099.7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重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