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庭、沈意豪与王大奎、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沈意豪,王大奎,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王庭。原告沈意豪。系王庭之子。法定代理人王庭,基本情况同上。被告王大奎,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枣阳市分公司业务员。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征路***号武警消防大厦*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庭、沈意豪与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庭、沈意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庭、沈意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庭、沈意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王庭、沈意豪承担。审判员 艾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