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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倩倩与青岛圣麦园食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20号申请执行人陈倩倩。被执行人青岛圣麦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95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尹志勇,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倩倩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称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2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28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