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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金利与陈杨、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王金利。被告陈杨。被告李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利与被告陈杨、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鞠新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