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金利与陈杨、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533号原告王金利。被告陈杨。被告李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利与被告陈杨、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鞠新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