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骆红文与姜雪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红文,姜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33-1号原告骆红文,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孟宪标,湖南省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雪峰,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红文与被告姜雪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红文依据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汉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被告姜雪峰已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3)汉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故被告姜雪峰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晓敬代理审判员 谢天琨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