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辉香与潜江市张金镇人民政府、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行初字第00061号原告孙辉香,女,生于1980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代理人王行荣,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江市张金镇人民政府。被告潜江市民政局。原告孙辉香与被告潜江市张金镇人民政府、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之前,原告即于2015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孙辉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辉香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