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秦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谭某,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1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红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合,致感情破裂,于2014年8月26日自愿到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协议中第五条约定,因被告出国三年,我为被告所花费的35000元由被告于2015年春节前还清。离婚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3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谭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7日,刘某与谭某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刘智雄。2011年,谭某出国打工。近几年,刘某与谭某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8月26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谭某与刘某离婚。……五、因女方出国三年,男方为女方所花的叁万伍仟元整,女方于2015年春节还清。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谭某未能按约向原告刘某偿还35000元。刘某遂于2015年8月7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在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于2015年春节还清原告为其出国三年所花费的35000元,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35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人民币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借款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