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中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中执异字第1号被执行人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九江东盟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夏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