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乔龙与尚幸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龙,尚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乔龙,男。被执行人尚幸福,男。申请执行人乔龙与被执行人尚幸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乔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幸福给付煤款358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幸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尚幸福分两次向本院交来案件款14100元。后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尚幸福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帐户,本院依法扣划其工资帐户存款21700元。上述共计35800元申请执行人乔龙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2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