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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3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小红,陈代术等与田开容,向中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术,朱占财,朱占培,汪久林,刘小红,田开容,向中华,向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3817号原告陈代术,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8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朱占财,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4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朱占培,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21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汪久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4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刘小红,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7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田开容,女,汉族,生于1960年10月24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向中华,男,汉族,生于1958年9月25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向聃,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26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术、朱占培、朱占财、刘小红诉被告田开容、向中华、向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开容、向中华、向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术、朱占培、朱占财、刘小红撤回对被告田开容、向中华、向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代术、朱占培、朱占财、刘小红负担。审 判 长  冉桂华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