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5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康与永康市李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康,永康市李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279号申请执行人:李康。被执行人:永康市李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娣。申请执行人李康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李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1日制作的永劳人仲案字(2015)第2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2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长 李昌林审 判 长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