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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曹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苏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建军,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京北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后亦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开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泽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