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志诉被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股权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王德志,男,汉族,居民。被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三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杰,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志诉被告汤阴县蔬菜水产有限公司股权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志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德志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松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