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程子贵与康永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子贵,康永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696号原告程子贵。被告康永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子贵诉被告康永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康永常提交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及现金35000元担保,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康永常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