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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吉钢与袁蕾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吉钢,袁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郑吉钢,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福建省永定县人,现住安宁市。被执行人袁蕾,女,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重庆市人,现住安宁市。关于郑吉钢申请执行袁蕾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安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吉钢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对其孩子进行探视,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袁蕾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袁蕾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将孩子带到郑吉钢的住所交其探视,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