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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嵩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64年3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8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韬韬、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邻居赵某某家因互争集体空闲地发生打架,期间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三人将李某某及其丈夫李某甲打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2012年9月13日,嵩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分别对赵某某、赵某乙行政拘留5日处罚。2012年9月8日,九店乡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两家的纠纷进行了处理,问题解决后,李某某仍以各种理由不断到北京进行非访。2012年至今,李某某不断到北京中南海、美国大使馆、玉泉山西北门外起哄闹事,先后被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牛某某、张某某、柳某某、王某、李某乙等人证言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店乡人民政府关于李某甲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九店乡郭岭村村委会证明、九店乡政府关于对李某某非法上访一案的控诉材料、发破案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多次以信访为借口到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机构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且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程长亮审判员  贺志宏审判员  冯红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