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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5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朝桂。被执行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长执字第0015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1630.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1630.8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