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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冯贞礼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贞礼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贞礼,男。辩护人吴宇,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吉友,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4)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贞礼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9月9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宁、代理检察员杜冠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贞礼及其辩护人吴宇、刘吉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冯贞礼虚构自己承建了海口市琼山区财税学校工程(海南省财税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诱骗被害人李远某松与其签订工程分包合同。2012年10月9日冯贞礼和李远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海南伟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当日,李远苛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20万元保证金给冯贞礼。之后,冯贞礼将20万元保证金全部花销,李远某未能承接到合同约定的海口市琼山区财税学校工程(海南省财税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经查实,海南省财税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由海南省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与冯贞礼及其公司无关。冯贞礼到案后,于2014年6月23日将20万元退还给李远某,并取得李远某的谅解。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贞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贞礼辩称,签合同时,其已告知被害人李远某其还没承建到财税学校的工程,其没有欺骗李远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冯贞礼认罪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3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冯贞礼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李远某,在得知李远某想做工程后,冯贞礼便向李远某谎称自己承建了海口市琼山区财税学校工程(海南省财税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诱骗被害人李远某与其签订工程分包合同。2012年10月9日,冯贞礼和李远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海南伟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当日,李远某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给冯贞礼。之后,冯贞礼将20万元保证金全部花销,李远某未能承接到合同约定的海口市琼山区财税学校工程(海南省财税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经查实,海南省财税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由海南省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与冯贞礼及其公司无关。2014年6月15日,公安民警在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神州假日酒店将被告人冯贞礼抓获归案。到案后,冯贞礼及其家属支付人民币32万元给李远某,取得了李远某的谅解。另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冯贞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冯贞礼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冯贞礼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裁定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远某的报案和陈述,证实:2012年10月9日,冯贞礼和李远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海南伟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冯贞礼将其名下的海口市琼山区财税学校工程发包给李远某。当日,李远某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给冯贞礼。李远某在等了数月后,不见工程开工,曾多次电话与冯贞礼联系,但冯贞礼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经了解,海南省财税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与冯贞礼及其公司无关。2、被告人冯贞礼的供述,证实:2012年,冯贞礼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李远某,李远某向冯贞礼打听是否有工程项目可做,冯贞礼便向李远某谎称自己有一个工程项目,项目位于海口市琼山区财税学校,李远某想从冯贞礼处承包该工程。2012年,冯贞礼和李远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海南伟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李远某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给冯贞礼,该款被用于其它工程。3、证人陈垂某的证言,证实:陈垂某系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海口伟翔翎分公司的司机,冯贞礼和李远某签合同时其在场。4、证人雷爱玲的证言,证实:冯贞礼将20万元保证金用于其他工程项目上。5、证人郭力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17日,李远某找到律师郭力某,讲述了被诈骗的事情,之后郭力某作了一些调查,发现海南省财税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与冯贞礼无关。郭力某电话和冯贞礼联系,刚开始接过郭力某的电话,之后就不再接,人也找不着。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在担任海南省财税学校校长期间,没有和张书某、冯贞礼协商过学校工程之事,也不认识冯贞礼和张书某。7、证人彭兆某的证言,证实:在协商、签订合同过程中,冯贞礼告诉李远某说财税学校的工程是他总承包来做的,可以把劳务分包给李远某做,还提出要保证金50万元,后来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给保证金20万元。李远某给了冯贞礼20万元保证金。后来才知道被冯贞礼骗了。8、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15日,公安民警在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神州假日酒店将被告人冯贞礼抓获归案。9、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证实:2012年10月9日,冯贞礼和李远某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冯贞礼将海口市琼山区财税学校工程发包给李远某。10、收条,证实:2012年10月9日,李远某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给冯贞礼。11、情况说明,证实:海南伟翔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本、会议纪要已丢失。12、证明书,证实:海南省财税学校综合教学楼工程由海南省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与冯贞礼及其公司无关。13、银行凭证、收款收条、谅解申请书,证实:2014年6月21日,冯贞礼的家属冯贞宝支付李远某人民币12万元,作为2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及解除合同的补偿金。2014年6月23日,冯贞礼退还李远某人民币20万元,取得了李远某的谅解。14、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冯贞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冯贞礼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冯贞礼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裁定维持原判。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冯贞礼出生于1967年12月5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应予采信。辩护人提交的证明书1张、收条1张、录音资料1份,因其真实性无法予以核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贞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贞礼已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贞礼骗取被害人李远某财物的事实,有被告人冯贞礼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远某的陈述、证人郭力文、王柏、彭兆权的证言、合同、收条及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冯贞礼赔偿了被害人3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贞礼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美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冯贞礼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冯贞礼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冯贞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海英审 判 员  李丽欢人民陪审员  王心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