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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登执字第8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章科与高宽仁、高学亮、赵守田债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登执字第869-7号申请执行人李章科,男,1935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宽仁,男,194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学亮,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守田,男,1943年9月13日生,汉族。李章科诉高宽仁、高学亮、赵守田债务纠纷一案,1998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1998)登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高宽仁、高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李章科本金35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赵守田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已执行到位95000元,下余部分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守田系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退休职工,有工资��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守田在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的工资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冠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