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张某某,女,农民。被告郄某某,男,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拴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儿子郄佳欢。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为此,我曾于2014年2月和9月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劝说撤诉,但至今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一直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审理中,原告自愿负担男孩的抚养费。被告郄某某未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围绕上述调查重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无极县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郄某某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5月8日按村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0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5月27日生育男孩郄佳欢,现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务事发生矛盾,2014年正月为领孩子的事争吵后回到娘家分居至今,为此,原告于2014年9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未和好。基于上述事实,围绕本案的调查重点及相关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仅两个月就登记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务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于2014年9月起诉与被告离婚,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对于婚生男孩郄佳欢的抚养,从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考虑,以由原告张某某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郄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郄佳欢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