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凤池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459号原告刘凤池,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三层。法定代表人王继军,主任。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委托代理人王泓孝,男。原告刘凤池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区征收办)于2006年5月25日对刘凤池作出海建裁字(2006)第065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以下简称第65号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刘凤池诉称,原告于2006年9月20日收到海淀区法院就第65号拆迁裁决作出的执行通知。但原告从未收到过被告作出的所谓裁决。海淀区法院对原告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现无家可归,权益被侵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65号拆迁裁决,对原告损害进行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本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海行执字第113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海淀区征收办作出的第65号拆迁裁决准予执行。该裁决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本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海行执字第113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第65号拆迁裁决准予执行。第65号拆迁裁决已被生效裁定效力所羁束,故对原告刘凤池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凤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刘凤池。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建代理审判员 雷 磊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雨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