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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玉静与陈德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静,陈德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51号原告陈玉静。被告陈德春。原告陈玉静与被告陈德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与原告多次联系,仍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晓  渝审 判 员 郭  晓  斐人民陪审员 李  君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底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