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玉静与陈德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静,陈德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51号原告陈玉静。被告陈德春。原告陈玉静与被告陈德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与原告多次联系,仍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晓 渝审 判 员 郭 晓 斐人民陪审员 李 君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底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