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2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万华与曹守华、梅占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华,曹守华,梅占玲,申现在,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009-1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居民。被执行人曹守华,居民。被执行人梅占玲,居民。被执行人申现在,居民。被执行人李静,居民。申请执行人杜万华与被执行人曹守华、梅占玲、申现在、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曹守华、梅占玲、申现在、李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杜万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曹守华、梅占玲、申现在、李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申现在有部分存款已被本案冻结,查询其它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存款;查询车辆被执行人曹守华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辆被另案查封;查询其它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0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