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阳,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永安镇。法定代表人蔡开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盆学慧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