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坤罗与郝强、郝建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3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坤罗,个体。委托代理人郭涛,徐州泉山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强,个人独资企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建建,个体户。上诉人张坤罗因与被上诉人郝强、郝建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坤罗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坤罗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坤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张坤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