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诚强、许明。被告谢敏。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