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黄家埠镇诚汇五金厂与余姚市军鸿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黄家埠镇诚汇五金厂,余姚市军鸿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余姚市黄家埠镇诚汇五金厂。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黄家埠村邵家。代表人:石元忠,该厂业主。被告:余姚市军鸿五金厂。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代表人:董兰芬,该厂业主。原告余姚市黄家埠镇诚汇五金厂诉被告余姚市军鸿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姚市黄家埠镇诚汇五金厂起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要长期在原告处购买五金产品,至2014年11月4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737870元。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价款73787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等材料,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的是陶军,而陶军因其欠他人赌债无法偿还,在明知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石元忠等人的财物,于2015年8月6日已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故原告以余姚市军鸿五金厂为被告向本院起诉,显然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姚市黄家埠镇诚汇五金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