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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武某甲、武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甲,武某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6月27��生,汉族,内步中心小学教师,大专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武某甲,男,1952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武某乙,女,195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某甲、武某乙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