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与尹桂兴、张春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尹桂兴,张春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负责人马志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尹桂兴,农民。被执行人张春淑,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尹桂兴、张春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753.24元,诉讼费52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春淑名下银行存款16076元,并由此款中扣转执行费348元,余款14146.2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赵长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