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皇裕精密冲件(昆山)有限公司与无锡环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裕精密冲件(昆山)有限公司,无锡环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320号原告皇裕精密冲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锦发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瑞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昆山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环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沪路查桥东段40号。法定代表人仇满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皇裕精密冲件(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环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皇裕精密冲件(昆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皇裕精密冲件(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皇裕精密冲件(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皇裕精密冲件(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华书 记 员 俞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