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生全与何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980号申请人赵生全。被执行人何伟。本院在执行赵生全申请执行何伟租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何伟住所地及财产在河南省潢川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111条的规定,委托凤泉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