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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爱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振良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爱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43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施永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金霞,女。被执行人周振良,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上海爱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振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原告融资服务费义务,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融资服务报酬3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5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振良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振良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另案查明的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登记的房、地产均被案外人设定登记抵押债权,且已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及本院等多家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诉讼中亦申请财产保全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无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财产线索。本院(2015)松执字第5305号已于2015年9月1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振良采取了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被设定抵押债权且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故本院对轮候查封的财产无执行处置变现权。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振良(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376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