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青山与王振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山,王振军,管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97号申请人李青山。被执行人王振军。被执行人管丽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高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振军、管丽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