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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沈秀全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秀全,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91号原告沈秀全,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永成,局长。原告沈秀全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户口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秀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秀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秀全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秀全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审 判 员  陈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 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