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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苗秀珍诉被告郭金喜、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郭某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苗某某,女,,汉族,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包头市。被告马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系被告郭某某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秀珍诉被告郭金喜、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秀珍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金喜、马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秀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承���195元。审判员  苏智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