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刑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钱建忠与钱宏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忠,钱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刑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钱建忠。被执行人钱宏伟。申请执行人钱建忠与被执行人钱宏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500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刑财字第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