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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振大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腾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振大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腾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振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于凤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腾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振大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腾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其结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四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爽& # xB;代理审判员 黄   国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