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诉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宁顺华、范世凤、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宁顺华,范世凤,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诉保字第93号原告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金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被告宁顺华被告范世凤被告郴州华盛麓峰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郴州市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宁顺华、范世凤、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3246.1910万元的财产。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乡镇字第00057024、00057025、00057026、00057027的厂房和座落在桂阳县黄沙坪镇工业园,证号为桂国用(2015)第2070号的土地为该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告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宁顺华、范世凤、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6.19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桂阳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桂阳县房权证乡镇字第00057024、00057025、00057026、00057027的担保厂房和座落在桂阳县黄沙坪镇工业园,证号为桂国用(2015)第2070号的担保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眭 勇审 判 员 陈春兰代理审判员 郑芝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实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