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张某某,住承德市围场县。被告史某某,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史某某的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立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英 微信公众号“”